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定市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崔某线(死者刘某花的配偶)工伤认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模具公司的上诉请求融期策略,维持原判,确认超龄务工农民刘某花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属于工伤。该案明确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权益,引发社会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刘某花出生于1968年7月,2023年1月起受雇于模具公司,负责为公司员工采购食材并做午饭,每日报酬100元,工作时间灵活,无需考勤。2023年3月6日12时51分,刘某花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周某坡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周某坡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花无责任。
2024年1月融期策略,刘某花的配偶崔某线向保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此前,崔某线曾起诉请求确认刘某花与模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经徐水区法院、保定中院两审审理,均以“刘某花超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为由,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保定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补正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于2024年8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刘某花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模具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模具公司遂上诉至保定中院。
模具公司上诉称,其一,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仅为个案答复融期策略,不具普遍法律效力,且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其三,上述答复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伤亡”情形,而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不同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其四,当地社保部门不接受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客观上无法为刘某花投保,判决认定工伤对企业显失公平。
保定中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并未明确将超龄劳动者排除适用范围,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符合最高法相关答复精神,该答复体现了对超龄务工农民工伤权益的保护态度,并非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情形。
二审法院指出,刘某花作为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保定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调查、举证通知等程序,审查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等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融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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